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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
发布日期:2024-09-24   浏览次数:

国家法律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
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

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

党内团内法规规定
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

有关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,不准信仰宗教,不准参与邪教,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、民族分裂势力、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六十九条规定: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

第十六条规定:违反党和国家民族、宗教政策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第十七条规定:对信仰宗教的团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团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

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
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

第三条规定: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。

第四十一条规定: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

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活动等。

第四十四条规定: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
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
第十四条规定: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(一)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破坏社会主义制度、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,宣扬极端主义、恐怖主义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;

(二)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、教育、婚姻、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;

(三)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,欺骗、胁迫取得财物的;

(四)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;

(五)破坏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;

(六)歧视、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,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;

(七)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;

(八)诱导未成年人信教,或者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;

(九)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,经销、发送宗教用品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;

(十)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;

(十一)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

第四十三条规定: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
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九条规定: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。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、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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